被告人高凯,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城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4月22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1年5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刑诉[2021]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凯犯危险驾驶罪,同时提交了被告人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高凯酒后驾驶黄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通武线芦求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高凯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4.2mg/100ml。当日,被告人高凯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交了指控的证据并在律师的见证下向被告人高凯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权利,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认为被告人高凯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和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高凯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凯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高凯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亦表示认罪。据此,对被告人高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3日起至2021年9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