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范扬,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1〕8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扬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范扬于2021年5月3日21时17分许,醉酒后驾驶×××号黑色“哈弗”牌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进京方向北皋收费站处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认定,被告人范扬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范扬的血液酒精含量为307.5mg/100ml。被告人范扬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范扬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日,并处罚金。
被告人范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日,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3日起至2021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