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2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X,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案发前北京金融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控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林业局)。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12月10日被羁押,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刑诉[202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乩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X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X于2021年8月15日13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某中控室内,为了阻止2号消防主机报警而用水浸湿、用剪刀插的方式对主机进行破坏,造成主机电源、主机CPU损坏。经价格认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35200元。
2021年12月10日被告人周XX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周XX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上述事实,有证人刘某、冯某、王某某、翟某某的证言,翟某某的辨认笔录,北京华信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涉案消防系统的维修保养记录、金嘉大厦N2消防主机及N2主机板卡损坏概况,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周XX的劳动合同,现场监控视频,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周XX的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周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故意损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周XX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4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喻晓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佳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