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X,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3月20日被羁押,2021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刑诉〔2021〕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3月20日,被告人李X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市场内,与朱某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并互殴,后将朱某打致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朱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1年3月20日,被告人李X及朱某1电话报警后被民警传唤到案。2021年3月29日,被告人李X家属赔偿朱某人民币十万元并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X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李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