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刑初3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XX,女,1968年3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社旗县,公民身份号码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社旗县。曾因盗窃,于2017年1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羁押,同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银杰,北京智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1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X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X及其辩护人李银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9月间,被告人郭XX在本市海淀区双榆树×××号被害人何某(女,57岁)家中,为其提供家政服务时,先后两次窃取被害人何某欧兰达牌甜杏仁原液型护肤品1瓶(价值人民币270元)、50.401g型珠宝玉石制品1件(价值人民币1567元)及人民币现金200元,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037元。现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被告人郭XX于同年10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其在家属的协助下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000元,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X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郭XX的供述,被害人何某的陈述,北京市海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北京北大宝石鉴定中心鉴定报告,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辨认作案地点照片,涉案物品照片,淘宝交易记录截图,谅解书及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郭XX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郭XX系初犯、偶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现涉案物品已退还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希望法庭能够对被告人郭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XX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结合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其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吕海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瑶菲